但是,仅仅依靠上述的风险管理措施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创新思路,使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联起手来,共同分散风险。
首先,担保公司与保险公司具有天然的合作属性。一方面,如果担保公司的担保客户同时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客户,那毫无疑问,客户的保单就是一份优质的质押品,起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信,为担保公司分险的作用。同时,担保公司也可以把新型经营主体购买保险,作为提供担保的必要条件,有助于保险公司扩大客户群体规模,开发新的产品,增加业务收入。
其次,保险公司也需要一个分险的渠道。这也是今天论坛讨论的重点话题。随着中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发育,运用期货/期权分散大宗农产品风险,成为可能。目前,一些大的农产品加工和贸易企业,普遍在期货市场上分散风险,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在“保险+期货”模式上进行了创新探索。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农业部也正在开展“保险+期货”试点,对于参加试点的农民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目前开展试点的是玉米、大豆、蔗糖三个品种,参与主体主要为农产品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购买保险公司相应品种农作物的目标价格保险产品,来确保和稳定预期收益;保险公司通过购买期货公司的“场外期权”产品,实现风险分散转移;期货公司将转移过来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化解。
我们认为,从农业信贷担保的角度,今后可以探索“担保+保险+期货”组合式的风险模式,这也可以说是现代农业金融风险管理模式的创新。一方面保险和期货提供了从自然到市场的全方位风险管理保障,保险标的成为农业融资的优质抵押物,提升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贷款资金安全。另一方面,担保业务可以反向促进农业保险以及期货市场的产品创新和结构优化,提升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活跃度。可以说,实现了三方风险共担,互利共赢!同时,三方共同发力,既有利于防范化解自然、市场风险,也有利于平滑粮食收购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政策性风险,推动改革取得预期成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过程中,与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而与期货公司打交道,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他们的市场意识、风险意识、质量意识。随着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就会不断增强。
根据上述模式,最初的农业融资风险控制只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保险和期货,我们的风险控制体系就更完善了,成为同舟共济的关系:一是只有我们大家都参与进来,这个体系才算完整;二是我们既然都在这条船上,那就要同舟共济。就象賽龙舟一样,只有每个队员都拼尽全力,才能取得好成绩。
第三,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愿意与保险、期货行业的各位同仁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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